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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tyc1286太阳集团贯彻加强医疗卫生 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tyc1286太阳集团贯彻加强医疗卫生
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科室:
现将《tyc1286太阳集团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附属tyc1286太阳集团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主题词:行风建设 “九不准” 实施方案                                       
tyc1286太阳集团党委办公室                       20143月31日印发 
共印18份

关于tyc1286太阳集团贯彻加强医疗卫生
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鄂卫生计生发[2014]1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的不正之风问题,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在全院开展学习贯彻“九不准”的活动,使全院职工自觉遵守“九不准”的要求。
二、实施对象
全院各单位和医疗从业人员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宣传,自觉执行
1、提高认识。全院各党组织和科室要反复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
2、搞好宣传。通过院周会,科务会强调学习要点;通过编制学习手册,做到人手一册,搞好系统学习;通过宣传栏,院内刊物,网络媒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结合每年五月法制安全月教育活动,举行知识测试,使学习教育覆盖面和知晓率达到100%。
3、加大查处。利用全院各类宣传阵地,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舆论引导,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开展批评教育,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查处,及时通报。
4、细化措施。根据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制订更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措施。
5、签订科室、病区“九不准”承诺责任书。
(二)严查违规行为,加强监管检查
1、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
对违反“九不准”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等处理,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九不准”的职工,医院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及低聘、缓聘、解聘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上级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一律在卫生计生系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2、加强监督。院党组织、行政科室、病区负责人要把贯彻“九不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党办、院办、纪检等职能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完善防控体系,消灭萌芽,追究过错,严惩犯罪。
(三)严格落实责任,积累正能量
1、落实责任。院领导班子对全院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
2、挂钩考核。把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院中层干部和职工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和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3、积累正能量。结合“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三好一满意”、“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宣传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培养更多德、技双优的医务人员,继续开展创“新风奖”、先进单位和温馨病房的活动,树立典型、弘扬正能量、营造新风气正廉洁的文化氛围和执业环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九不准”工作领导小组,院党政一把手任组长,院班子成员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二)加强行业管理
积极落实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划分责任制,严格落实办公室及党政机关主要职能科室工作责任制,党办运用好医德档案,纪检要运用好廉政档案。
(三)正面引导
    作好“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等医疗卫生行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宣传;同时宣传本院的先进模范,相信好人多、好人就在身边。
(四)畅通举报
坚持举报信箱制度,党政职能科室接待制度,举报电话分类处理制度,纪检专项讨论制度。
                   

附件:1、tyc1286太阳集团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tyc1286太阳集团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措施
 
 
 
 
 
 
 
 
 
 
 
 
附件1
tyc1286太阳集团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
“九不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熊枝繁  程龙献
副组长:李善玲 韦卓 徐向阳 舒坦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名):刘颖 刘浩 余保华 吴耀 张翔 钱新毅 熊莉娜 魏博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善玲同志兼任,刘浩、余保华、熊莉娜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
 
                                   
                                                      
 
 
 
 
附件2 
tyc1286太阳集团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九不准”的要求,抵制各种行业不正之风,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正面教育和引导,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对行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查自纠,把纠风工作自觉地贯穿到医院日常工作、各项管理之中。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重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强化监督,严肃纪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纠正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从而达到提高广大职工素质,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安全、降低医疗费用的目的。服务社会取信于民,不辜负社会和人民的期盼。
二、加强职工的法制教育
医疗机构要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方面有关文件和材料,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医院深入开展治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要切实抓好“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媒体上报道的典型案例,通过开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教育活动,教育全院医务人员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树立依法执业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
三、构建防控体系,加强制度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遴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要引进竞争机制,由我院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禁止行政机关为我院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方式获取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权。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招标过程中涉及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我院的回款时间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对于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我院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明确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管理
    实施临床路径,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患者针对某一病种的专业技术信息缺乏和治疗过程中的经济信息缺乏,使他们了解诊断和治疗过程,对医疗服务质量放心,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他们的配合和监督,提高满意度。落实临床诊疗路径,可以杜绝滥开药、滥收费、滥检查等医疗不正之风,优化检诊护理环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通报机制和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督查与科室自纠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使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医院各科办对所属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活动办公室对各科办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公布各部的工作情况。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推进整治工作,通过意见箱、投诉电话等形式,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要从源头上,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去加以治理。医院要实行岗位轮换,相关科室和重要岗位人员要定期轮换;对药品销售情况要进行监控,相互制约,形成监督链,不允许医药代表进医院非法促销;对医生开处方药的品名、数量按月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对药占比的前五名者要实行约谈和专项整治。
(四)加大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联合治理
我院检察、医办、财务、医德医风办等主要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细化工作任务,深入推进专项治理。严防药品检查与收入挂钩、开单提成、违规收费、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商业目的统方、违规采购使用医药产品、收受“红包”回扣的现象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医院廉洁、医务人员圣洁。
    四、院职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承诺
(一)不准开大处方,不准滥用抗生素,不准开“人情方”。
(二)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过度检查。
(三)不准随意提高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不准分解医疗服务项目,不准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反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准提高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等挂钩,不准将捐赠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或变相旅游。
(五)不准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不准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不准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
(六)不准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七)不准私自采购医药产品,不准借用院外药品,不准使用患者及亲属自带药品。
(八)不准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工程建筑等经营企业、承包商、经销人员的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亲友以及所在单位的“红包”,以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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